政府信息公开
索 引 号:xhxhbj/2024-01281主题分类:政务信息发布机构: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
发文日期:2024-03-20文  号:有 效 期:  有 效
名  称:行政处罚信息公开(香河县硕丰办公家具厂)
行政处罚信息公开(香河县硕丰办公家具厂)
发布机构: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发布日期:2024-03-20

 廊坊市生态环境局

行政处罚决定书

廊环罚决委(香河)〔2024〕04001

香河县硕丰办公家具厂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2131024MA0APX221R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杨敏

地址:香河县安头屯镇北口头村

根据 检查发现 本机关于 2024 117日对你(单位)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现已查明,你(单位)重污染天气橙色(II)级预警期间两间喷漆房正在生产,治污设施已开启。本机关认为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。有关事实《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》、《调查询问笔录》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4年2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环罚告委(香河)2024〕04001,告知你单位有陈述、申辩权,你单位在接到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、申辩,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,现依据《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》第二十二条及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》中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》序号3判定标准:“1、对环境影响程度中橙色预警(Ⅱ级)期间,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,取值15%;2、对违法频次中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,取值5%;3、对整改情况中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,取值0%;4、对配合调查取证中积极配合检查,取值0%;5、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中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,取值0%”的规定,决定对你(单位)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罚款(人民币):贰万元整

限你(单位)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营业部(地址:新华大街87-1号),账号100242827890010001。逾期不缴纳罚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
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

罚没许可证编号:06000012

 
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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